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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91 學年度修訂
95 年 10 月 4 日社員大會通過
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:(名稱)本會定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:(輔導單位)本會受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會指導老師、輔導先生之共同輔導。

第 三 條: 本會依據 「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」之規定

第 四 條: (宗旨)本會為一學術性團體,以加強本校史學系和史學研究所師生對史學研究之興趣,增進彼此間友誼。

第 五 條:(會址)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大典館三樓303教室。
第二章 會員

第 五 條:(入會)凡本校史學系學生,得為會員。 本校史學研究所研究生均為榮譽會員。 本校他系學生,凡對史學研究有興趣者, 可以非會員身份參加活動。

第 六 條:(權利及義務)會員之權利如下: 一、 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之權。
二、 出席會員大會。
三、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。
四、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單行規章。
二、 繳納會費。
三、 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。
四、 維護會中財物。
五、 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 七 條:(出會)會員因下列情事之一,視為出會:
一、 死亡。
二、 休、退、轉學。
三、 自願申請退會。

第 八 條:(除名)凡因有辱校、系、會譽或不盡會員義務者,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。

第三章 會員大會

第 九 條:(地位)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 十 條:(會期)會員大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。

第 十一 條:(開議)由會長負責召開會議。 大會休會期間,由會長處理一切會務,並受監察委員會之監督。 會員大會開會額數應達會員總數四分之一,如未達四分之一,則改為座談會。 會員大會應於一週前公告並通知各班之會員。

第 十二 條:(決議)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
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,惟下列情事之一,
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:
一、團體宗旨之變更。
二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三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負責人之罷免。
六、團體之解散。
七、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 十三 條:(臨時會)會員大會遇下列情事之一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:
一、 會員二十人以上書面提請會長召開。
二、依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,提請會長召開。
三、學會幹部二分之一通過或由會長主動召開。以上會長因故無法召開時,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。

第 十四 條:(提案)會員之提案應於大會前三天提出。

第 十五 條:(大會職權)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修改並通過組織章程。
二、 表決會員重要提案。
三、 同意監委會決議。
四、 聽取學會幹部之各項報告。
五、 選舉、罷免會長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相關之重要事項決議。

第 十六 條:(大會主席)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由會長擔任主席。

第四章 會長

第 十七 條:(會長)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會員以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,以多數決通過產生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
第 十八 條:(資格)會長競選資格須為本會會員,其餘資格參照校方相關法條。

第 十九 條:(職權)會長職權如下:
一、 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 任免副會長及各幹部。
三、 提交會務預算至監察委員會審議。
四、 向會員大會負責。
五、 分配會內各組工作權責,協調監督並指導糾正幹部群,避免會務工作之失調。
六、 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學會幹部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。
七、 支配及初步審查學會一切經費案。
八、 負起總檢之總責。

第 二十 條:(副會長)本會設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任命之。
副會長應襄理會長處理會務,於會長缺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行其職。 其職權如下:
一、 行使代表會長之權責。
二、 協助會長籌畫會務之執行。
三、 掌管本會之各項檔案及會議記錄。
四、 其他有關之會務協助。 副會長應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二十一條:(幹部)本會除設有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之外另設有幹部若干人,
以成立學會幹部會議。

第五章 組織及各組幹部

第二十二條:(各組幹事)各組幹事應共同承擔之權責如下:
一、接受會長之指導,發展本身負責之各項活動。
二、出席幹部會議並在會議上提出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。
三、支援學會一切活動。
學會各組名稱及職權內容可依每年情況由當屆會長自行調整。
學會各幹部應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二十三條:(執行秘書)本會設執行秘書若干人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協助襄理會長處理會務。
二、 負責執行監督各項活動。
三、 監督各組。
四、 支援各組活動報備。
五、 對會長負責。

第二十四條:(總務)本會設總務一人及助理一人,負責學會一切財物之會計、
財產管理及其他庶務工作。

第二十五條:(公關)本會設公關一人及助理一人,負責對外聯絡、
協助尋求活動贊助及規劃安排各項聯誼活動。

第二十六條:(文庫組)本會設史學文庫組及文庫組長一人,
負責一切系圖內之事務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任免文庫副組長若干人。
二、 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三、 文庫書籍、雜誌之管理,含新書採購、舊書處理(如報銷)、編目登錄、編製索引等工作。
四、 文庫內閱覽秩序及規則的制定。
五、 文庫器材及書籍出借相關規定之訂定。
六、 維持文庫環境整潔。
七、 辦理通訊錄之製作。

第二十七條:(學術組)本會設學術組及學術組長一人,
負責策劃一切學術相關活動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任免學術副組長若干人。
二、 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三、 辦理系刊文稿的徵集、編輯、採訪、製作。
四、 策劃學術活動,含演講座談、學術參觀、學術研習。

第二十八條:(活動組)本會設活動組及活動組長一人,
負責策劃康樂、旅遊及活動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任免活動副組長若干人。
二、 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三、 迎新活動、系郊遊、系旅遊、系晚會及趣味競賽等活動之籌畫執行。
四、 支援學術參觀活動。
五、 籌畫執行體育性活動。

第二十九條:(美宣組)本會設美宣組及美宣組長一人,
負責各項活動之美工設計與支援宣傳策劃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任免美宣副組長若干人。
二、 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三、 系服之設計。
四、 邀請卡、迎新卡、生日卡等之設計。
五、 支援各項活動之美工工作。
六、 美化文庫(配合文庫服務)。
七、 總檢之美工設計。

第 三十 條:(網路組)本會設網路組及網路組長一人,
負責本會一切網際網路相關事宜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任免網路副組長若干人。
二、 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三、 負責營運本會網站及網頁等。
四、 負責支援各項活動之宣傳。
五、 總檢之資料電子化。

第三十一條:(指導老師)本會系主任為當然指導老師,
並聘請本系教授一人為輔導老師。

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

第三十二條:(產生及罷免)監察委員會(以下簡稱監委會),
設監委十三人,名額分配如下:
其中上屆會長為當然監委,另有三名保障名額留予上屆學會組長(含)以上之幹部,
四名保留予各年級,其餘五名由會員大會投票遴選產生。
每屆監委應在期初社員大會產生。
各保留及保障名額因故無法產生時,該缺額由會員大會遴選遞補。
監委會並設有監察主任委員一人,由監委會員共選。
前項監委會監委罷免由會員大會罷免之。

第三十三條:(候選人資格)監委候選人提名資格應為本會會員。

第三十四條:(任期)監察主委任期至該學年結束,不得連選連任。
監委任期由當選開始至該學年結束,得連選連任一次
監委不得兼任學會幹部。

第三十五條:(出席)監委會會議開會額數應達監委總數二分之一。

第三十六條:(開議)監委會會議應於兩週前通知,會議列席人員除監委,
須包含學會各組組長(含)以上幹部。
監委會定期會議一學期應由監察主委召開兩次,分別應於期初時及期末前擇日召開。

第三十七條:(臨時會)監委會遇下列情事之一,得召開臨時監委會:

一、 會長之提請。
二、 監委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並於一週前通知會長。
臨時會由監察主委負責召集。

第三十八條:(職權)監委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,監督預算執行及稽核決算。
二、 於會員大會上報告監委會議之決議。
三、 支持並協助會務進行。
四、 得對會長以下幹部行使糾正權。

第三十九條:(覆議)監委會所通過之決議,本會幹部應予執行,
但會長於收到執行決議一週內,得提請監委會覆議之,覆議若維持原案,
本會應予執行,若覆議二次後本會仍感窒礙難行,得將此爭議案提交臨時會員大會決議。

第七章 會費

第 四十 條:(來源)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由本系新生於一年級時一次繳清四年之會費(未繳會費者不予會員資格)。
二、校方補助費。
三、熱心人士及校友捐助。
四、必要時經學會幹部會議三分之二通過,得予調整會費,或徵收臨時會費。
中途申請入會及轉學生之會費按比例原則金額數收取。
(比例原則條款4:3:2:1,一年級:二年級:三年級:四年級)
凡自願申請退會或遭除名之會員對於本會財產無權請求,並對出會及除名之前應分擔之出資,仍負清償之責。凡死亡或休、退、轉學則按比例原則退費。

第四十一條:(稽核)本會每年應編列預算、決算報告經監委會審議後實施。
預算書、收支明細表及決算報告須以書面及系網公佈,以昭公信。

第四十二條:(請款)會費之申請使用應得會長之同意,再由總務記帳撥款。

第八章 附則

第四十三條:(附則)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送學務處核備,由會長公佈後實施。
本章程若與校方規定牴觸者無效。
本會、監委會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、規則、辦法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
本章程如需修改,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修訂之,
並將修正之各條款送請學務處核備後,會長公佈實施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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